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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陕市监通告〔2024〕18号

  • 发布时间:2024-03-24
  • 来源: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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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市监通告〔2024〕18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对43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3〕385号),现将涉及我省3家生产、5家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陕西安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兰花豆(浓郁蒜香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酸价(以脂肪计)(KOH)。生产日期:2023年4月13日。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该单位生产的兰花豆(浓郁蒜香味)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鉴于当事人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主动召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结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0元。

  二、镇坪县永安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陕西安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兰花豆(浓郁蒜香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酸价(以脂肪计)(KOH)。生产日期:2023年4月13日。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该单位经营的不合格兰花豆(浓郁蒜香味)属于外购,鉴于其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

  三、陇县家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庄家和超市经营的甘薯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毒死蜱。购进日期:2023年10月9日。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该单位经营的不合格甘薯属于外购,鉴于当事人进货渠道合法,索证齐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免予处罚。

  四、汉中福地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汉中工夫红茶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草甘膦。生产日期:2023年9月5日。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该单位生产的汉中工夫红茶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处置,且主动召回,并立即启动不合格项目原因排查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结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0元。

  五、西安市新城区富硒茶行经营的汉中福地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汉中工夫红茶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草甘膦。生产日期:2023年9月5日。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该单位经营的不合格汉中工夫红茶属于外购,鉴于其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

  六、汉中中盛淳鲜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本地红薯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毒死蜱。购进日期:2023年9月30日。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该单位经营的不合格本地红薯属于外购,当事人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没有产生社会危害后果,所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结合《陕西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元。

  七、安康市利丰农科贸有限公司生产的蔬菜干制品(土豆片)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日。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该单位生产的蔬菜干制品(土豆片)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鉴于当事人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主动召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结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0元。

  八、汉滨区城东新区供销合作社有限公司832平台乡村振兴体验馆经营的安康市利丰农科贸有限公司生产的蔬菜干制品(土豆片)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日。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该单位经营的不合格蔬菜干制品(土豆片)属于外购,鉴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0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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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namr.shaanxi.gov.cn/info/1312/2852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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